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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的依据应与一般社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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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的依据应与一般社会民众认知相一致

“婚姻法司法解释”草案第2条的前半部分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意思是对婚外同居补偿协议,钱款未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层意思则是若补偿钱款已支付,支付人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这条解释依据的是自然债务原理。自然债务又称自然之债、自然债权,指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债务,履行与否法律不加干涉,全依赖于自然债务人是否主动给付;但一旦履行,就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

自然债务的概念肇始于罗马法。“在古典法学理论中,自然债又可以分为纯自然债和非纯正的自然债。纯自然债的主要领域似乎仅限于同‘他权人’尤其是同奴隶的关系。……优士丁尼法倾向于把一切道德的、宗教的或其他社会渊源的,具有财产特性的债都归入自然债之列,并赋予它们以这样的法律效力:不得索回已偿付的钱物,即便是因错误而偿付,也就是说即便偿付人错误地以为自己在法律上负债。” 在罗马,解放自由人对其庇主的劳作义务、妻子为自己设立的嫁资义务以及不属于法定扶养责任范围内的给付扶养费的义务等都属于非纯正的自然债务。 就罗马法的学理而言,这里的“自然”一词是与“法”相对应而使用的,意在表示这些债的原因和根据不是存在于法之中,而是存在于“公道”、“道德义务”之中,换句话说,自然债务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合乎道德,这种道德显然不是为少数人所认可而是得到社会公认、具有普适性的道德。罗马法所确立的自然债务理论对后世的学说和立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考察近代以来的西方法系,自然债务仍然为立法所认可。以法国为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235条第2项就规定,“就自然债务任意清偿时,不许请求返还”,但这部法典未就可以适用的事例作出列举。根据台湾学者的研究,依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之见,丈夫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父母对于子女嫁妆的设定、赌博所生之债务以及礼仪上给付之约定都属于自然债务 在德国,普通法基于债务与责任的划分而将自然债务纳入不具责任的不完全债务的范畴予以承认,虽然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自然债务,但学界大多认为,罹于时效之债务、婚姻居间之报酬、赌博债务、道德上之债务、父母对子女嫁妆及生活费之约定、破产调协后的债务等都属于自然债务。 在日本,虽然现行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自然债务,但学者大多认为,赌博债务、罹于时效之债务、婚姻居间之报酬、有限责任股东责任限制以外之债务等属于自然债务。 至于英美法系,虽然没有自然债务的规定,但存在不能强制履行的契约与自然债务相类似。

就上述各国有关自然债务的规定看,大多把自然债务定位在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给付,就其功能而言,自然债务的履行契合了一般社会民众所认同的观念,从而使人们对于道德准绳或社会习俗的维持成为法律义务的某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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