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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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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概述

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依法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它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仅为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以“试婚”为名的同居;二是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另一类是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以外与他人同居。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但这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是自己价值观的体现,主要应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我国《婚姻法》对此不鼓励也并未明文禁止。未婚同居这种共同生活状态在法律上与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诉讼。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因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遗产的,只有在其履行了《继承法》规定的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财产。

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同居的,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益仍然受到保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在离婚时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在提到同居关系时,就不能不提到事实婚姻问题。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有形成于我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才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作为合法婚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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