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非婚同居前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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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非婚同居前的理性思考
西方婚姻家庭的危机,使不少学者疾呼重新重视婚姻家庭价值,认为婚姻成功的关键是要重塑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如此才能使一直哺育着人类的婚姻关系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作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一切文明智慧和现实的经验证据都表明,婚姻仍然是一个成功社会的基石。婚姻以其相当强大的社会适应性,迎合了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域的要求。婚姻可能带来的好处中外学者多有著述,比如夫妻的持久关系有助于彼此的感情融洽和行为规范,共同享用经济资源、社会资本和社会情感支持,同舟共济以应对生活中的不测事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容易密切。总之婚姻配偶比同居伴侣享有的劳动保护、社会福利、身心保健、幸福感和预期寿命等都要多些。我国法律没有肯定同居关系,但也未禁止,笔者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对于生活方式的选择。笔者不赞同或不提倡非婚同居并不是基于道德观念,而是从社会学视角分析认为其并非是一种比婚姻更好的生活方式。我们仍旧需要婚姻, 依然期待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无论未婚年轻人还是丧偶或离婚中老年打算进入非婚同居关系的,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作出明智的、负责任的选择是有必要的。
认清迟疑性和随意性
同居前已有承诺、准备要结婚的同居关系会比较好,因为双方已有心理准备要彼此协调或沟通,而不是不合或不高兴可随时走人。若同居者彼此没有长久的承诺,双方都更追求独立自主,更不情愿受婚姻的约束,同居则意味着一种不经意的、不负责任的接近,以及在对这种关系作永久承诺方面的迟疑。同居作为试婚的选择,似乎有害无益。健康的婚姻是建立在一个不完美的人对于另外一个不完美的人无条件的承诺上。在这种承诺中,双方都专注于满足对方的需要。同居的先天缺陷使无条件的爱更难贯彻。这在某种程度上有点像在买一件家庭试用品,反正不行可以换,可以漫不经心对待之。所谓尝试是否合适,借口的成分远大于其他同居理由。这种关系中缺乏一种重要的因素,即真的想和这人生活在一起并愿意保持这种关系的意念,如果关系不融洽,谁都可以自由放弃。至于考虑合适不合适的那些最关键的要素,如价值观、性格、品行,甚至物质条件,在选择对方作为恋爱对象之初就应该有所判断。到底是否合适相伴终身在这样的尝试过程当中,对爱的付出常常被自动遗忘,对爱的索取无法得到满足。因为从来就不存在完全的合适和完美的关系。同居过后,总是发现不合适的可能性大,下一个,也一样。婚前同居过的夫妻会更多地表现出消极情绪,并且对自己的另一半不太关心。真正想结婚的人不应考虑通过同居这一方式来达到目的。
避免长期性和非婚生育
“如果真的同住了,关系还算稳定且良好,也不要拖太久,要赶快结婚,就像老一辈所说的,订了婚就别拖过三个月才结婚”作为婚姻的前奏,如果双方有了确定的结婚计划,并已计划或选择了婚期,那么短暂的同居并无多少妨害;作为按乡俗宣布订婚或有婚约等形式的事实婚姻,也应当把同居时间尽可能缩短,要把同居当成是一个积累有益经验的过程。“新娘变旧娘”后,双方的兴趣多半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与一个伴侣同居的时间越长,伦理上的责任感就越少,而富于责任感恰恰是成功婚姻不可缺少的要素。非婚生育的弊端显而易见,当事人双方的选择以不伤害他人为底线,不要牵连无辜的新生命。孩子应当有父母长期的呵护,同居父母关系破裂对孩子的影响是灾难性的,甚至是长期无法弥补的。
把握动机差异和满意程度
虽然多数人认为选择同居的理由是“爱”,同居也确使“爱”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但带有尝试的、不确定的、未知的、回避责任的、经济的、时尚生活方式特性的同居实在不能使爱更完美。如果只是为了省房租、约会后送回家嫌麻烦、想常常粘在一起、方便亲热、生活上有人照顾等简单的理由而住在一起,没想过背后更深层的责任与未来的考虑,其实是最危险的,风险也是最大的。这种关系不是一种成熟的、平衡的、相互之间能满足的安排。男女双方同居在性与情的需求上可能会有差异,动机的本质差异大大增加了同居这一方式的不令人满意之程度。同居在许多方面对男人大为有利,女性更易受到伤害。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多期待或等待结婚生子,男性却还在观望。甚至认为可以找到更好的人。要他们承诺结婚,他们通常会溜之大吉,使同居关系破裂,女方则不得不独自面对怀孕堕胎的尴尬处境。至于那些主要是为满足性欲望、性需求而同居的男女,同居关系破裂得更快。而一些人因此患有“性瘾”,届时根本无法产生或享受“真爱”。性病和爱滋病的传播也是不能忽略的问题。
承受关系破裂的痛苦和损失
人非草木,皆有情之。同居关系的破裂与离婚一样会给当事人带来肉体、精神、财产上的伤害,而且无法律救济手段,将比离婚更无助。同居分手并不会比离婚带来更小的痛苦,心痛、耻辱、负罪、失败、背叛、愤怒、悲伤等情绪上的困惑以及财产、人身等关系上的纠纷比离婚者所遇到的事有过之而无不及。同居绝不是暂时的或无所谓的,每个个人为生活对爱做出承诺有助于关系的发展,婚姻需要认真经营,同居则难以齐心合力,同甘甜而不共患难,有福同享有难各奔东西。恐惧或抗拒婚姻并不能解决人们想要避免的事情。不要让同居成为习惯,要意识到多次同居经历的危险,它既不利于当事人的幸福,也不利于当事人选择终身伴侣去建立牢固的婚姻关系。与通常的认识相反,一个人从多次失败的同居关系中无法学到建立良好关系的知识。实际上,多次同居关系是未来婚姻失败的预兆。连续的多次同居,则会对婚姻更淡漠,日后越难进入婚姻“围城”。
考虑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如果自身带有未成年子女,不宜进入同居关系之中。孩子卷入父亲或母亲与他人同居的关系时,身心健康、社会化学习、品行教育都可能因为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关系受到影响,在同居家庭共同生活也有可能遭受歧视、暴力伤害甚至性虐待的危险。子女成年的离异或丧偶的中老年当事人,以先同居形式谨慎选择再婚对象也无可厚非,但有情投意合之伴侣以固定婚姻关系为上策。作子女的也要多为父母着想,中老年人的再婚不仅是给单身的中老年人一个生活上的照料、情感上慰藉的伴侣,也是给中老年人一个在性的权利上正确的、正面的导向。当然在考虑再婚之前,利用一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婚前财产公证、遗嘱公证、先让子女继承死亡配偶的全部或部分遗产等。
中老年人同居替代婚姻也要深思熟虑
虽然缺乏感情基础,但鉴于性需求、生活照顾、住房、经济等问题也是一部分中老年人选择未婚同居的具体原因,既然有需要,就说明有存在的合理性。尤其是丧偶的老年男性同居的需要和依赖远远超过丧偶老年女性,而且老年男性选择的伴侣年龄一般差距较大,老年男性尤其是高龄老年男性可能成为弱者,因此有必要处理好各种关系。双方的同居关系可以各取所需,互有裨益,但子女关系不变,财产关系不变,继承关系不变,去世后不要留下后遗症。近年来,由“同床保姆”产生的经济纠纷、家庭纠纷案例纷纷披露,男找“保姆”女为“脱贫”,往往搞得家庭鸡犬不宁,亲情泯灭,甚至诉讼缠身,不加以重视并预防,也会演变成当今社会的诟病。相对于女性,男性的性生理年龄更长,而男性老人退休后的角色适应又弱于女性老人。在失去配偶后,心理压力增大,宣泄的欲望也在积累,一旦放松自我约束,就可能走火入魔,“小头指挥大头”,做出让子女和他人觉得不可思议、荒谬之极的行为,这实际上蕴含着生理需要引起的心理错位、行为失控,也值得让完全放任让女保姆单独与单身男性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们深思和关注。
婚姻和家庭仍然是我国牢固确立的社会制度。非婚同居作为一种非传统家庭形式,在学界的系统研究才刚刚起步,从社会学意义上分析非婚同居发展状况,社会成因、发展趋势等,并以其研究成果为依据进而达到与时俱进的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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