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同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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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10时10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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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而你与那个女孩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她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她是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当然,如果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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