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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赢有家庭暴力的离婚官司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志霞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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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离婚,二是小孩的,三是财产的分割。有少数的案件还涉及到。每个离婚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想要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关键在于证据。由于生活的隐私性,很多事实都没有证据能予以证明,这也是造成往往在诉讼中很被动的原因。因此,特别提醒被家庭暴力所伤害的朋友,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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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礼美,四川得邦律师。
xxx
委托代理人x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四个月后便草率登记。1998年10月生育一女。同年年底,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造成原告的左手小指错位。1999年,原告离家在外独自居住生活。2002年,双方在家人的劝解下和好,又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8月,因一小事,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2006年9月,原告向法院离婚,要求:离婚;分割房屋;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各承担一半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答辩:双方感情好,不同意离婚。造成原告左手小指错位不是故意的,是推拉时造成的。双方曾不是由于感情上的原因,是工作上的原因。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与原告和好。请求维持关系。

审理及判决:

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10月生育一女。1998年底,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打架,被告将原告手指伤至错位。2006年8月,原、被告再次因感情不和发生争执和打闹,并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近年来由于双方不断争执、打闹,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恶化,曾分居两地。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分割房屋,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所购买房屋现价值为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派出所出具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原告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医院出具的、票据、证及双方的陈述在案为证。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双方相处不睦。加之分居生活和不断的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难以维系。若再勉强维持下去,将不利于双方正常、稳定、健康的生活。因此,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某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10万元。本案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案情评析:

本案中虽然被告否认部分事实,不同意离婚,但由于证据充分,能证明双方分居和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提醒被家庭暴力所伤害的朋友,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不再受到伤害。关于孩子的抚养,一般情况下是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究竟由哪一方抚养,要看是否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财产方面,一般是确认为的部分,双方各分得一半。实践之中,也会考虑照顾妇女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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