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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续同居,男方再婚女方欲告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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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仍同居共同生活,然一方,另一方则控诉无由。8月26日,从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庭走出来的一名妇人伤心地说: 真是不应该啊!要是自己懂点法,懂得保护自己,办理一下登记手续就不是今天这样了!


8月26日清早,该名妇人就等候在法院立案庭门口,前来咨询婚姻方面问题。经询问得知,该名妇女姓刘。2009年4月,刘某与前夫何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再无别的住处,仍在原共同购买的房屋里居住。同年7月,双方都觉得,其实两人并没有很大的矛盾,在一块生活比分开过好多了,于是两人决定重新一块生活,财物各自管理。自此,双方就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去办理复婚手续。


从2010年4月起,何某就很少回家,对刘某也是爱理不理,再也不关心刘某。刘某觉得纳闷,问其缘由,才得知何某爱上了另外一名黄姓女子,并准备与其。此后,何某搬离出去居住。同年8月3日,何某与黄姓女子办理了。为此,刘某遂向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立案庭法官通过刘某的诉说,了解了刘某的具体情况,耐心向刘某解释我国法律对此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按处理。因为,涉及、、登记离婚的效力问题,前面有那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后面两人又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同居,法律并不因为曾经是夫妻关系而对其同居关系予以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无子女和财产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情形将不予受理。刘某听后,为此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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