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难得善果,欲离婚财产添风波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红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王女士是一名寡妇,年纪轻轻丈夫就因为癌症去世了,徒留下她和不满三岁的女儿。为了生计,受教育程度不高的王女士什么都干过,在市场里卖过菜,卖过针头线脑。刚开始,这些微薄的收......本文有168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王女士是一名寡妇,年纪轻轻丈夫就因为癌症去世了,徒留下她和不满三岁的女儿。为了生计,受教育程度不高的王女士什么都干过,在市场里卖过菜,卖过针头线脑。刚开始,这些微薄的收入还可以维持她和女儿的生活,可是随着孩子的长大,越来越庞大的教育经费让王女士感到十分吃不消。为了应付这笔庞大的开销,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去洗脚城工作。
在洗脚城的那些日子,最让王女士难以忍受的不是工作的劳累,而是被人轻视的那种感觉。每天生活在自尊心和现实的夹缝中,王女士感到矛盾而困惑,打从内心深处生出了一种渴望被救赎的感觉。就在这时,石先生出现了。在众多的洗脚客中他是唯一一个没用轻视的眼神看她,并愿与她交谈的人,这让王女士打从心底里对石先生生出一种好感,甚至是亲切感。
同样,通过两人的交谈,石先生知道这个蹲在他面前的是一个苦命而坚强的女子,对于她的遭遇十分同情。而在后续的交往中,石先生发现王女士是一个精明善算计的女人,这就给了他帮助她的契机。他告诉王女士自己在倒腾服装,生意不错,想开一家新店,就缺王女士这样的人帮忙经营。听了对方的话,觉得是个机会的王女士当即就答应了对方的请求。
其后的日子里为了新店铺的开张,二人忙进忙出,关系越来越好。尤其是店铺开张之后,别管有事没事石先生几乎是天天往这面的铺子里跑。只要王女士家里有个难事,石先生也准保自告奋勇的帮着解决,就连对王女士的女儿他也爱屋及乌的十分喜爱。二人关系在外人的眼中显得十分暧昧,不少王先生的朋友明里暗里的提点过他,不要做对不起老婆的事。可是这些话王先生权当耳边风,根本就没往心里去。果然,不到半年,二人就从同事、朋友成了情人。
这件很快就传到了石先生妻子的耳中,得知丈夫在外有染,她在震惊之余,几乎气疯了,整日在家里又哭又闹,最后还带人砸了王女士工作的店面,甚至当众殴打了她。然而,石先生妻子的作为不但没挽回丈夫的心,反而让石先生将对妻子的愧疚转移到了王女士身上。没过多久,石先生就和妻子结束了十几的婚姻,与王女士一起组建了新的家庭。
因为主要是由于石先生的过错造成的,且王女士提出不石先生孩子的要求,所以石先生将自己经营多年的铺面留给了前妻,只带着部分资金与王女士重新创业。
从头再来的日子很是辛苦,可是因为彼此的陪伴,石先生和王女士觉得生活分外幸福。转眼间,几年过去,王女士和石先生的店面越经营越好。与之相反,由于石先生的前妻不善经营,店面由原来的两件缩成了一间,现在就连这一间的生意也是门可罗雀的状态。看到前妻和儿子的生活陷入拮据,石先生的心里十分不好受。可是他也清楚,前妻当年的作为让王女士十分嫉恨,于是,只能背着她悄悄的给儿子塞钱。
为人一项精明的王女士,哪可能不知道丈夫背着自己的作为。但将心比心,同为人父母的王女士还是能理解他的,也就顺水推舟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今年年初,王女士和石先生的店也陷入了经营困境,日子再难像以前那样富裕。而恰巧这一年,石先生的儿子中考,各种补习班,营养补品的花销十分大。看着账面上难以填平的亏空,王女士再也忍不住,就说了他几句。
谁知,只几句就点燃了石先生的怒气,咆哮着说王女士没心肝。听了这话,觉得委屈的王女士一言不发的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可是令她没有想到的,她一走二十天,石先生不但不闻不问,一个电话的都没有,更在她不在的这段,拿着店里的结算凭证,结走了全部的货款。
对方这样的作为,让王女士的心都寒了。她想二人的日子也不算短了,他们不只一起享受了收获的喜悦,也一起承担过创业的艰辛。而今不过是间最为平常的口角,石先生竟然就这样对她。她怎会不明白,对方是动了回前妻身边的意思,这日子怕事过不长了。想到这里,自己曾经经历过的残酷现实浮现在面前,她明白为了自己和女儿的幸福,她必须挣得最大的保障。可是凭借着对对方的了解,王女士深知石先生为人的诡诈。她想对方既然拿走了全部的货款,必然是想将钱洗走。到时就算她去要,对方一句“赌掉了”,死无对证,她还能怎么办。想到这里,王女士不禁慌了手脚,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首先,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根据我国《》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证实确已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其次,就婚后财产的分割而言,王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张先生出示证明其生意所得款项是否用于赌博输掉了,如果确实因赌博输掉,应属于婚后的财产损失,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如果证实张先生所述实属伪造,王女士则可以要求法院以此为由少分或者不分张先生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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