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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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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力健,男,27岁,中国籍,住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206号大院401房。
申请人王力健与彭彩娥于1986年4月16日在中国广州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亦没有共同的。1986年5月,彭彩娥自费到美国留学。1989年2月6日,彭彩娥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要求与王力健的诉讼。彭彩娥并将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寄给其弟转交给王力健。王力健收到后,没有向美国法院应诉,但写信向彭彩娥表示同意离婚。1989年2月2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依据彭彩娥的请求,缺席判决解除彭彩娥与王力健的。复印件经彭彩娥的弟弟转王力健收。1991年1月21日,王力健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本案申请人王力健提交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虽然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经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无异,该判决书的真实性可予认定。该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5日以(1991)穗法民裁字第4号裁定: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彭彩娥与王力健婚姻关系的拘束力,该判决的拘束力从申请人接到本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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