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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香与杨光富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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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香,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朝云,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
杨光富,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杨玉香与被告杨光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员李光辉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谢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玉香及其张朝云,被告杨光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玉香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与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登记。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由于被告好吃懒做,常在外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家庭生活无保障,导致感情不和。自2008年正月至今,原告与被告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砖房1间、冰箱1台、彩电1台、影碟机1台,无债权。离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怀芷结字01060732号《》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3月27日结婚的事实。
2、吴某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1年多了,现在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在家闲着时打点扑克(二百四)。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砖房1间、彩电1台、冰箱1台、影碟机1台的事实。
3、调查证人杨某笔录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1年多了,现在夫妻感情不好,他们有1间砖房,被告经常在家没有事做,有时打点扑克(二百四)的事实。
4、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右附件区囊肿,无生育能力的事实。
被告杨光富辩称:原告讲的都是假话,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都是假话,不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进行了审查,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04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系。原、被告未生育小孩。婚后前段时间,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正月,原告外出一直不回家,至今与被告已分居1年多时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砖房1间、彩电1台、冰箱1台、影碟机1台;没有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没有很好的建立夫妻感情,现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又较长。经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玉香与被告杨光富离婚;
二、共同财产砖房1间、彩电1台、冰箱1台、影碟机1台归被告杨光富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玉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光辉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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