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单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淞俊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淞俊”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单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本文有21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单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关系”。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但是,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单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3130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