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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同居,负心汉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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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原双方本是,后经法院。婚后所建房屋归原告所有,补偿被告若干钱款。后双方并未实际给付,并同居,但未办理手续。
被告诉称,原告于离婚后无法养家糊口,遂接被告重新回家居住。被告为原告年幼女儿并为原告之母养老送终。现原告又旧病复发,勾搭上有夫之妇,欲将被告赶出家门,天理不容。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只占用了二楼最东面的一间房屋,其余房屋并未使用和占用,厨房卫生间和楼道被告有使用,但被告从未更换过门锁。本院现场查看时,原告自带钥匙陪同开门,系争房屋一楼无人居住。
故法院认为,被告居住使用二楼其中一间房屋,并未占用其他房屋,原告在知被告无其他房屋居住的情况下,仅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要求被告搬离,明显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故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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