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婚内受伤害 离婚应赔偿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田希泉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田希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丈夫殴打妻子致伤残十级,妻子并要求丈夫赔偿。11月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准许肖某与赖某离婚,被告赖某赔偿原告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余元。......本文有4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丈夫殴打妻子致伤残十级,妻子并要求丈夫赔偿。11月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准许肖某与赖某离婚,被告赖某赔偿原告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余元。

2006年6月,原告肖某与同厂的被告赖某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5月9日,双方生育儿子赖某某。2006年12月11日,双方在泰和县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差,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打架,从2007年下半年双方就开始至今。2010年7月5日,双方因协商离婚事宜再次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向深圳市松岗东方派出所报案,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法医检验,原告的伤势初步评定为轻微伤。

7月8日,经深圳市松岗东方派出所调解,被告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给原告。后原告的伤势经泰和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治疗稳定后达到伤残十级,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500元,为治疗眼伤花去医疗费5541.94元。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打架,结婚半年即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为治疗眼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其右眼几乎失明,达到伤残十级,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应当予以核减。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婚内受伤害 离婚应赔偿”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309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