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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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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健律师,执业律师、、经济师、物业管理师。联系方式:电话13521567871,qq506282124,邮箱jian_law@126.com,博客http://blog.163.com/jian_law@126/

房屋的分割办法
(1)双方均主张双方竞价分割;(2)一方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根据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分割;(3)双方均不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拍卖房屋并分割拍卖款;(4)时双方尚未取得的房屋可协商分割,或者暂分割使用权,待产权取得后可另行。(5)前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其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不予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6)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离婚可分割,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7)婚前一方名义全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不需分割,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婚前同居,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共同财产;(8)婚前以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原则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9)婚后贷款购房,婚后领取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类房屋主要分割房屋净价值,即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数额;(10)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1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则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关系处理;(12)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时曾向父母,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对该进行实质性审查,通常会告诉主张借钱的一方另行起诉;(13)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房产证上记载有名字(子女、父母的名字)时,法院一般采取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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