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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俊与文向阳离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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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周文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桃花江林场职工,住桃江县第四中学。
被上诉人(原审)文向阳,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桃江县第四中学医生,住桃江县第四中学。
委托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财产部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
上诉人周文俊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08)桃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文向阳与周文俊于1996年相识恋爱,同年7月2日办理了登记手续,1997年4月4日生育男孩文尚周。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关系较好,夫妻间发生过矛盾,文向阳曾于2005年向法院提出要求,后经他人劝解,和好了夫妻关系。双方在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价值12万元、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空调机二台,麻将机一台,家具一套,电热水器一套。周文俊有四组合柜一套、桌子一张、梳妆台一个、书柜一张、写字台一张、木沙发一套、电风扇两台、25寸彩电一台存放在文向阳处。文向阳的月工资为700元,周文俊的月工资为805元。
本案开庭审理前,双方均同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向阳与周文俊离婚;
二、:小孩文尚周,由文向阳负责成人,由周文俊负担抚养费20 500元;
三、财产处理:共同财产中周文俊应分得部分列抵抚养费后,由文向阳给付周文俊50 000元,其它财产归文向阳所有,周文俊的婚前财产归周文俊所有,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履行完毕;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文向阳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文俊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海 鹰
审 判 员 夏 蓉
代理审判员 吴 斌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羚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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