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泽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8日09时56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泽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二000年二月二日,甲男与乙女因感情不合决定解除关系,双方在自行拟订协议过程中,甲男因感觉乙女与丙男志趣相投,便约定“捌仟元(含信用社壹仟伍佰元)由甲男负责归还伍仟元(含信用......本文有44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二000年二月二日,甲男与乙女因感情不合决定解除关系,双方在自行拟订协议过程中,甲男因感觉乙女与丙男志趣相投,便约定“捌仟元(含信用社壹仟伍佰元)由甲男负责归还伍仟元(含信用社借款),由乙方负担叁仟元;如乙与丙,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乙负责清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到民政所办理了。二00一年六月,甲男到信用社交清了借款本息贰仟壹佰元。二00三年三月,乙女与丙男成婚,为此甲男以乙女违背离婚协议为由,诉请法院要求乙女负责返还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贰仟壹佰元。
本案中,对甲男诉请应否支持,焦点在于“如乙与丙结婚,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乙负责清偿”的条款效力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条款是双方对清偿责任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非欺诈、胁迫行为,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现该条件“乙女与丙男结婚”已成熟,故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乙女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身份关系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本案离婚协议应由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协议表现形式是关于对债务清偿进行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对乙女与丙男结婚的制裁条款。而《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故本案中甲男对乙女婚姻自由行为进行约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条款无效,因此甲男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对甲男诉请应否支持,焦点在于“如乙与丙结婚,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乙负责清偿”的条款效力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条款是双方对清偿责任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非欺诈、胁迫行为,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现该条件“乙女与丙男结婚”已成熟,故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乙女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身份关系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本案离婚协议应由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协议表现形式是关于对债务清偿进行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对乙女与丙男结婚的制裁条款。而《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故本案中甲男对乙女婚姻自由行为进行约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条款无效,因此甲男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303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