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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婚姻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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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导读:《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无效,应准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要及时保留伤害的相关证据,如可以报警、将受伤害的部位拍片,找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出证明材料等。。。 简要案情

甲女与乙男,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7月在村里举办了婚礼,同月办理了证。由于婚前女方一直在外地打工,与男方并不认识,由于年纪渐大,在家人的催促下回家相亲并结婚,对男方并不了解。婚后男方常因琐事对女方拳脚相加,女方多次跑回娘家,又多次被强行拉回。女方因不堪忍受暴力,多次想到轻生,但看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只好继续忍耐。2009年3月,男方在外喝了酒,回到家里不由分说对女方又是一顿毒打,女方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暴行,带着年幼的女儿当晚离家出走。

由于男方及其亲属在当地较有势力,女方在出走家曾提出过离婚,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又因为男方虽常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女方却没有任何证据,因此女方觉得自己已经走投无路。后来女方找了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了他们的情况之后,建议女方再次。此时,女方已经离家一年多,距上次提出离婚也已一年时间。

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认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且此次离婚据上次提出已经间隔一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子女每人一个,各不负担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因感情不和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法律建议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要及时保留伤害的相关证据,如可以报警、将受伤害的部位拍片,找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出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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