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吕似振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吕似振”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件简述: 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人名义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属于双方济南婚姻继承律师武丹电话:13475953851 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人名义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属于双方共有 案情简......本文有78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案件简述: 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人名义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属于双方济南婚姻继承律师武丹电话:13475953851

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人名义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属于双方共有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李某在某公司做业务经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张某是一名小学教师。2003年两人商量共同出资购房,李某出资30万,张某出资10万手续都由李某办理。2003年6月李某把办在他一人名下,张某非常不满,李某解释说为了好办手续,反正以后他们要,该房产就成为他们了。2003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09年3月张某,要求分割房产。

诉称,房子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自私才登记在他一人的名下,现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并且,原告提供了自己出资购房的出资凭证,及原告与被告谈及有关房子及出资情况的录音。

李某辩称,该房产属与他个人的,由他一人购买,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被告提供的和房产证,可以认定房屋是在婚前购买,原告称自己在购房时出资10万元,虽然被告予以否认,但原告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同时原告提供的录音也记录被告自己承认原告购房时出资10万元的事实,被告对此提不出任何相反的证据。最后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前所购,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虽然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是根据原告出具的证据可以认定对此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应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所以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屋现在价值的四分之一给原告。

武丹律师点评:

在我国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中,虽有共有权人的登记事项,但实际上许多时候共有权人并未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就不能单纯以所有权证来认定房屋的产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像本案所争执的房屋,法院就是根据当初双方购买时资金的来源来认定其所有权性质的。

济南婚姻继承律师武丹电话:13475953851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案例”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303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