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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调解不能和好,应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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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本案是一件的案件,一方要求,如果不能和好,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1992年农历2月,原、未办理登记而成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做了绝育。2003年起,被告外出到黄岩打工,怀疑原告有,常殴打原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2005年9月8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和儿子分别由原、被告。
被告辩称由于当时经济困难,缴不起1000多元的婚姻登记费,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生活恩爱美满,2003年,原告乘被告外出打工,与他人勾搭成奸,被告也予宽容,被告不同意离婚。
浙江山鹰应东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作其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规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属事实婚姻。
二、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调解和好,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三、被告辩称原告有第三者,缺乏证据。
四、根据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及原告已做绝育的实际情况,以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
2005年10月2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教育至成年,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儿子抚育费9000元。
三、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1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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