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拒分居,惹怒前妻被咬伤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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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都说七年是个坎,到这时候,多多少少都会出现婚姻危机。结婚时,朱先生对这句话嗤之以鼻。而真到了结婚的第七个年头,他也不得不佩服做出这般总结的人。
从去年开始,朱先生和刘女士的婚姻出现问题。不过是生活中的小摩擦,谁知竟会在两人的争吵中不断升级。
朱先生和刘女士工作在同一个单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在认真交往两年后,二人如愿在家人的祝福下步入婚姻殿堂。由于当时他们都是基层工作者,等福利都不高,生活过得很有几分清贫的味道。但那时,他们相互扶持,日子竟也多了分甜蜜。后来他们的工作单位改制,原本的升值壁垒被一一打破。这给了那些有能力的人机会,乘着这股东风,刘女士一路高升,成了朱先生的上司。
面对妻子的超越,说朱先生没有压力,那是假的。刚开始他还可以正确面对自己的心里落差,保持工作和家庭的和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的官威越来越足,不但在家里经常挑他毛病,在工作中也丝毫不给他留面子。让他一度落为众人的笑柄,他心中嫌隙渐生。
去年年末,刘女士的父亲得了肾病。为了挽救老人的生命,刘女士在没有通知朱先生的情况下,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变卖。这件事成了他们之间的导火索。朱先生认为刘女士根本不尊重他,在家里也仍然摆出一副上司的架势,连卖房子这种大事也一声不响的办。刘女士则将矛盾的核心引向金钱,直言朱先生小心眼,舍不得给老人花钱。一来二去,两人口出恶言,连公司里的无聊传言都拿出来攻击对方。
这场战争在持续了近半年后,朱先生突然觉得他们的婚姻没什么持续的必要。 于是,在某次不知所谓的争吵后,他提出了的要求。听到这话,刘女士脑袋翁的一声,怎样也想不明白,不过是间的拌嘴,为什么会上升到如此严重的地步。事后,她开始反思自己,并在生活中对朱先生多加退让。
然而,朱先生却像着了魔一样,每天除了离婚,脑袋里装不进其他的事。甚至将朱女士至法院。坐在席上,看着丈夫口沫横飞的在众人面前宣扬家丑,刘女士的心碎了。她觉得很疲倦,不想再与朱先生发生任何争执,遂与之签订了离婚协议。终于如愿以偿,朱先生觉得自己这辈子终于有一件事赢了刘女士。
离婚了,自然要。可朱先生从来没想过这事似的,继续生活在刘女士的租屋中。几个月后的一天,刘女士一反之前漠视的态度,主动找朱先生谈话,要求他搬走。听着前妻说的条条是道,他心里不舒服了。暗自嘀咕对方是不是背着自己有人了。越想越气,他反问对方:“房子是我们俩一起租的,凭什么要我搬。”
朱先生的话彻底激怒了刘女士,她也顾不上其他,将几个月来压抑的怒火一股脑爆发出来。他们这厢吵得正欢,根本没注意到门口那个颤抖的身影。从女儿、女婿的话中,刘老先生隐隐听出众人隐瞒的真相,和真相背后的事实。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换肾的钱,竟是女儿以婚姻作为代价。他竟成了儿女的拖累,想到悲痛处,他的眼前一黑……
儿子尖叫的声音,将刘女士从争吵中拉回神智,看到昏倒在门口的父亲,她脑中一片空白。
她不记得自己是怎样将父亲送到医院的,只知道那个含辛茹苦将她养大的老人,现在就躺在病床上,在死亡线上挣扎。一旁的朱先生也是一脸沉重,他没想到自己的小心眼竟害大病初愈的岳父,再度面临生命危险。
偷偷瞄了眼一旁的刘女士,他心中不免愧疚,吭吭哧哧的想要道歉。不料他的声音是刘女士最不想听到的,那就像一个信号,勾起她所有不愉快的回忆。她看向朱先生眼睛,从茫然到愤怒,从愤怒到嗜血的赤红。她尖叫一声,冲到对方身上,张口咬住前夫的耳朵,怎么都不肯撒口。含混在嗓子里的言辞,隐约让人辨得,她在咒骂前夫,在诅咒他的为人……
一瞬间,医院的走廊乱作一团。护士、亲属纷纷冲上去,企图分开扭打在一起的两人。而正在急救的刘老先生,对屋外的一切仍然毫无所觉……
律师建议 首先,本案中,刘女士所卖的房屋应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理应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朱先生如果对刘女士擅自处理该房屋不存在异议的话,刘女士可以不用归还朱先生应享有的那部分财产。根据《》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其次,刘女士和朱先生所租住的房屋是双方共同的,因此双方均享有。刘女士不能强行要求朱先生搬走,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无法共同居住的,应由居住的一方付给另一方相应的租赁费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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