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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症老人结婚21天就打官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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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小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关键词】 经济补偿款 【案情简介】 几年前,中年丧偶的袁先生与离异的陈女士相识,两人惺惺相惜,开始了黄昏恋。可今年上半年,袁先生突然查出身患癌症。尽管如此,今年10月1日袁先......本文有39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关键词】 经济补偿款

【案情简介】

几年前,中年丧偶的袁先生与离异的陈女士相识,两人惺惺相惜,开始了黄昏恋。可今年上半年,袁先生突然查出身患癌症。尽管如此,今年10月1日袁先生仍然与陈女士领取了结婚证。

可没想到新婚才21天,陈女士突然一纸诉状将袁先生父子俩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在袁家一套11平方米房屋内享有居住使用权。原来,这处房屋是袁先生婚前承租的公房,现有袁先生及其儿子的户籍。“还没出蜜月,就急着抢房子。法院立案后,她更是扔下我不管。当初结婚的初衷显然不是为了爱”被妻子告上法院的袁先生伤透了心,他聘请了律师与陈女士打起了离婚官司。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袁先生与陈女士于今年10月1日登记后不久,陈女士就因房屋使用权纠纷至法院,可见双方已经产生矛盾,且双方的家属亦为此产生肢体冲突。陈女士主张其自2001年即与袁先生共同生活,照顾袁达8年之久,并向法院提供了证词。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除非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应当出庭作证,而陈女士未提供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证明,且袁先生对该证人证词持有异议,因此对于该证人证词法院不作为证据采纳。即使陈女士的该项主张成立,在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前不是合法的,不属于我国保护的范畴。综上,袁先生要求与陈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根据法院的,确认陈女士于婚前及婚后曾照顾袁先生的事实,故两人离婚后,袁先生可给予陈女士适当的经济补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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