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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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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案情梗概高某与杨某于1998年登记。2004年5月双方经法院。杨某以高某在调解离婚时隐瞒了房屋为由诉至法院。称高某于1999年第二期房改时交纳该房1万元,后因未能参加该期的房改而转为第三期房改定金。故该房系。

案情梗概

高某与杨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4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杨某以高某在调解离婚时隐瞒了房屋为由诉至法院。称高某于1999年第二期房改时交纳该房定金1万元,后因未能参加该期的房改而转为第三期房改定金。故该房系夫妻共有。

法院诉讼

要求依法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时房改政策,高在交纳购房定金后,即视为进入购房程序,参加房改的房屋即由房改人所拥有。故该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因购房定金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交纳的,且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钱系,故该部分定金应认定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最终判定应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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