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离婚媳妇净身出户,两审终获拆迁补偿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白宝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件简述: 高某(女)与孙某于1989年,2002年经法院。被告刘某系孙某之母。刘某于1979年自建了54。2㎡房屋,1993年领取。高某、孙某婚后与刘某共同居住于该房,从1993年至2002年间经数次翻建、......本文有139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离婚媳妇净身出户 两审终获
【案情简介 雾里看花】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孙某于1989年结婚,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刘某系孙某之母。
刘某于1979年自建了54.2㎡房屋,1993年领取产权证。高某、孙某婚后与刘某共同居住于该房,从1993年至2002年间经数次翻建、扩建,房屋面积不断扩大(约250㎡),在此过程中均未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8月该房被拆迁,刘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两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54.2㎡房屋(有产权证)补偿金为546650元,34㎡房屋(无证)补偿金为97920元;孙某亦与拆迁公司签订两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为99.65㎡和34㎡房屋(均无证)补偿金为358750元和97920元,合计456670元。
房屋时,高某多次找孙某和刘某要求分得一份拆迁款,但均未果。
【一审 一波三折】
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原告高某。当时正值拆迁之际,但由于高某在正式委托之前犹豫不决,耽误了许多宝贵时间,以致张律师接案后立即投入工作,时间也显得非常紧张。
高某除了提供一份离婚协议外,其余材料一无所有。而离婚协议上写得很明确,高某除分得几件日常生活用品外,其余财产均归孙某所有。张律师心里一沉,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必诉了。张律师立即到法院调集高某2002年离婚案卷,仔细查阅后,终于在中发现 审:这个房子因涉及他人的产权,本案不作处理,以后可另案处理 的记载,这就是说,离婚时房产并未分割!张律师又到拆迁公司,虽然明知拆迁部门不会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但张律师仍想在与其当面交谈中,了解一些有用的信息和线索。
由于时间紧急,张律师决定立即。但此时除略知拆迁款总数为100多万元以外,其余拆迁信息仍无法得知。在和高某商议后,张律师为其主张了25万元(暂定)的拆迁补偿款(从后来的情况看,此数目与孙某所得拆迁款总额的一半非常接近),于2006年8月21日起诉到南京市白下区人院。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递交了请求法院调集拆迁材料的申请。
2006年10月19日第一次开庭。孙某辩称该房属其母亲所有,翻建时高某并未出资出力,而其也只是帮助翻建,仅是尽义务而已,因此高某不应取得拆迁款。刘某亦辩称房子属其所有,并强调房子违建的罚款都由其交纳,高某无证据证明在房子翻建过程中有过出资出力行为,且离婚时财产已分割完毕,因此高某无权主张拆迁款。
张律师当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关于原告对翻建后新增房屋是否享有权的问题
1、原告应证明新增房屋是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建。
2、原告应证明参与了翻建。
综上,从证据角度而言,法庭调查已查明新增房屋是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建,被告孙某离婚时也自认是其夫妇和其母亲共同翻建,因此原告应享有新增房屋的共有权,且已完成该事项的举证责任。
二、关于房屋权属证书的效力问题
产权证是1984年申报的,1993年领取的,已不能反映本案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充其量只能证明刘某对拆迁房屋里享有54.2平方米的产权。因此对于新增房屋应该从实际出发,确定其权利人,而不能依现有的产权证确定整个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
三、翻建后新增的房屋按理应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的;退一步而言,刘某可推定为共有人之一,即新增房屋可认定为高某、孙某、刘某三人的家庭。
1、刘某只应拥有拆迁房屋里54.2平方米的产权。
2、新增房屋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本案中,三个谁也不能证明自己为翻建新房做的贡献大、从而可以享有更多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的,应当认定为。
四、诉争房产被合法拆迁后已转化为货币现金财产(即拆迁补偿款),对该款则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原告应分得新增房屋面积三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
但第一次开庭时,法院没有调集拆迁材料,被告亦未提供。法庭责令被告庭后提供,但被告庭后只提交了三份协议,其中两份是刘某签的,一份是孙某签的。张律师算了一下,总数才70几万,被告肯定没有全部提交。但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这三份拆迁协议里,张律师又有了新的思路,随后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补充代理意见(节略):
一、在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里,所有孙某名下的款项,属于孙某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应分得一半的份额
1、从事实、证据分析。刘某虽声称诉争房屋全部系其一人翻建,但明显不合常理,对其陈述应不予采信。而孙某在2002年庭审中,明确承认高某共同翻建了诉争房屋,虽然在本案中其予以否认,但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2002年离婚时的庭审陈述应是一种自认,对该自认,应予采信。现孙某实际取得了拆迁补偿款,那么至少在孙某取得的这部分补偿款里,高某应分得一半。
2、从法律依据分析。对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有合法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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