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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运罗不服民政局离婚行政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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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加良”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由】行政登记纠纷 【案情简介】 :田运罗 :禹州市民政局 :赵红 2000年4月12日,原告田运罗与第三人赵红举登记,婚后生育一女。2008年6月24日,原告与第三人到被告禹州市民政局处办理......本文有41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案由】行政登记纠纷

【案情简介】

:田运罗

:禹州市民政局

:赵红

2000年4月12日,原告田运罗与第三人赵红举登记,婚后生育一女。2008年6月24日,原告与第三人到被告禹州市民政局处办理,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字声明,并订立,对女儿的、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被告也做了离婚登记,之后,原告与第三人领取了。2008年7月21日,原告之父田和平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原告与第三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患有精神病,不具有,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办理的离婚登记违背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三)双方均具有”的规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原告及第三人办理的离婚登记。

【裁判】

原告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办理的离婚登记法定职权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运罗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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