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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妇离婚,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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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张某(男)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被告送原告价值5000元项链、戒指。前送彩彩礼8000元给原告。宴请宾客,被告又给原告4000元。双方购置结婚礼服时,被告给原告3000元。2002年9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次日举行婚婚礼。婚礼中被告过量饮酒,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独自回娘家居住。因无法忍受被告的粗暴行为,于10月10日向法院提出,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20000元。
法院审理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返还彩礼8000元。
关于彩礼如何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结婚时间不长的,彩礼应返还。但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共同生活”问题,我认为共同生活应该是共同享受生活中的权利,承担生活中的义务,主要包括夫妻性生活、物质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等方面。具体到本案,显然夫妻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二是彩礼返还数额问题。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应确区分赠予和共同花费行为。恋爱期间,男女一方送给另一方的定情礼物应属赠予行为,不应做为彩礼返还。双方为结婚而支出的花销也不应做为彩礼返还。因此,一审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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