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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执意离婚 丈夫起杀意刀砍四人后放火焚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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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己生性恶劣导致妻子闹,在劝和无效后,便将妻子和岳母以及内兄的两个小男孩统统杀掉,制造了特大血案的人罗朝威于1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朝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平南县人,2001年与广西大化县人冉银秀,后常发生矛盾,妻子有意离婚并于2006年12月底独自回原籍父母家居住,罗朝威多次电话要求妻子回平南县未果。2007年2月1日罗朝威带女儿到岳父母家,妻子冉银秀执意不回平南并坚持离婚。2月4日晚,罗朝威及其女儿、妻子和岳母刘老兰、内兄冉允碧的两个儿子冉进和(儿童)及冉进宝(幼儿)在家。19时许,罗朝威多次要求妻子回平南县均遭到拒绝后,从门边抓起钢钎钻杆先后朝岳母刘老兰、妻子冉银秀的头部猛打,尔后又持尖刀朝妻子、岳母的头部轮番猛砍,其妻子冉银秀被砍倒在地上央求地说“你不打了,我跟你回去”,罗朝威说“晚了,没有用了”,又朝冉银秀头和砍岳母头部砍去。同时也用刀砍冉进宝、冉进和的头部,其女儿见状出门跑开。罗朝威杀死四人后纵火烧毁房子,次日在逃跑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因涉嫌犯,于2007年2月5日被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被告人罗朝威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冉银秀及岳父母骗其钱财,有过错,当时他没有故意杀死两小孩,还有在案发后去投案途中被抓获的。

河池中院认为,被告人罗朝威持钢钎钻杆、杀猪尖刀将冉银秀、刘老兰、冉进和、冉进宝四人杀死后放火烧毁房子焚尸,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械、持刀杀人的行为,并造成四人死亡、五间房子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朝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滥杀无辜,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对于被告人及其提出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有意投案的情节无证据证实,其被布控民警抓获归案不属于自首;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及其家属欺骗其钱财,有过错的意见,因是否欺骗其钱财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认定,故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朝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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