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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借条在夫妻离婚后 责任怎么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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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艳波”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关键词】 【案情简介】 长年居住并加入日本国籍蔡小姐改姓松田,尽管身在国外但她信任国内朋友王宁(化名)的高超理财手段,从2002年5月至2003年7月间,王宁曾收到蔡小姐日元1500万元、美......本文有54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关键词】

【案情简介】

长年居住并加入日本国籍蔡小姐改姓松田,尽管身在国外但她信任国内朋友王宁(化名)的高超理财手段,从2002年5月至2003年7月间,王宁曾收到蔡小姐日元1500万元、美元8.48万余元,代为炒股,每年王宁将约8.5%的年利率回报蔡小姐。后因股票操作亏损,王宁无法返还上述款项,双方发生纠纷。2006年9月17日,王宁书写一张,内容为“本人王某借蔡小姐(松田**)人民币1,338,825元,特此立据为证”。但王宁仍未及时归还,蔡小姐以王宁涉嫌诈骗向上海公安静安分局报案。2009年,公安部门认定双方系民事纠纷,不予答复了蔡小姐。2009年7月下旬,蔡小姐法院称,在2009年9月17日王宁确认欠款人民币133.88万余元,出具借条一张。随后王宁玩失踪,经报案后2009年初王宁被抓获,公安认为不属刑事案件,要求法院判令王宁予以归还本金及利息15万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小姐从2002年起多次将100多万元资金交给王宁,陈述是借款,但每次都未要求王宁出具借条,却由王宁出具经济帐目清单;而王宁反驳系蔡小姐委托理财,也没有提供理财协议或,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方说辞。根据王宁出具的借条,法院以为双方经济纠纷转化为债的关系。但从王宁出具借条时,他与妻子解除了,蔡小姐要求王宁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由王宁独自承担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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