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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与人同居诉离婚 丈夫获赔8万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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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与李小姐在相识二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不久李小姐便与前男友同居,并将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李小姐称,原告与方先生于2004年相识,因方先生说其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方先生的哀求和欺骗下,原办理了。但双方并没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有名无实的痛苦婚姻。

被告方先生称,两人是有感情的,李小姐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有,只要李小姐能回心转意,自己欢迎她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与方先生虽系自愿登记,但双方婚后不久即生活,尤其是李小姐与他人,违背了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对此,李小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受到谴责。方先生虽不同意离婚,但因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没有必要再勉强维持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判决准许李小姐与方先生离婚,李小姐给付方先生精神损失费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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