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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离婚协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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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妻子赵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当时赵某提出了许多苛刻的条件,而我为了尽快达到的目的,就违心地答应了她的无理要求,和她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大部分给了她。现在我对当时的做法感到后悔,希望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当时的离婚协议法院是否能够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回体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的规定,你因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消该财产分割协议的。但如果想最终达到撤消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目的,你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是不可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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