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离婚时夫妻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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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15时17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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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健律师,执业律师、、经济师、物业管理师。联系方式:电话13521567871,qq506282124,邮箱[email protected],博客http://blog.163.com/jian_law@126/
的处理
(一)所欠属于。我国实行的是婚后财产法定共同所有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共同所有,所欠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aa制),一方对外发生债务,如果知道夫妻间aa制约定的,则属于一方的。
(二)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看它是否用于家庭生产或生活,而是看它的形成时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哪怕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如果夫妻欠债一方要求配偶共同承担所欠债务,必须要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如果证明不了,应自行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夫妻共同偿还了债务,夫妻未欠债方也可向另一方追偿。
(三)离婚后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夫妻偿还债务。《婚姻法》第25条规定,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并不因身份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一旦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夫妻离婚之后,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且权利人主张夫妻双方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并不仅限于离婚时分得的,对于夫妻双方的所有都可主张。当然,夫妻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凭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生效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因此,债权人在时将债务人的前配偶列为共同,或者在时追加其为共同被申请执行人都是完全可以的。
(四)共同债务清偿方式。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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