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后妻子才知“被离婚” 状告民政局胜诉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金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被增长”、“被就业”……眼下,带被的词语盛行。可是,你听说过“被”吗江苏省靖江市的一位妻子“被离婚”后,将民政局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判决,这名妻子的离婚关系终于被确认为不......本文有65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江海与妻子季敏于1998年。婚后,季敏在家持家育儿,江海到江阴市租屋开店,每月回家两三次,间并无什么矛盾。
今年3月,一个叫张莹的女人给家中打来电话说,江海在深圳意外受伤正在抢救。因季敏要照顾女儿,经家人商量,由江海父亲赶到深圳处理。江父赶到深圳,江海已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张莹正以江海妻子的名义处理其后事,江父感到蹊跷。回到江苏后,江父和季敏分别在靖江市民政局以及江海在江阴的店内,找到了江海和季敏的,以及张莹与江海的。
季敏顿时如雷轰顶,她纳闷:离婚双方要到场,在她未到场的情况下,民政局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呢在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证未果的情况下,今年4月15日,季敏聘请律师将靖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据法庭:2008年6月的一天,江海与一个自称是“季敏”的女人来到民政局要求离婚,两人带了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还提供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将这些证件与本人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发放了离婚证。
民政局认为,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目前只能目视比对,至于到底是否是本人,他们没有技术手段来确认。他们在办理这起离婚过程中,是规范操作的,不存在过错。
靖江市法院审理认为,与江海到民政局办理的是一自称是的冒名女子,原告并未到场,也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法院遂于10月12日判决靖江市民政局颁发江海与季敏离婚证的违法。
一审判决后,民政局不服,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已尽形式审查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11月13日,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妻俩需共同到场,双方应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对、财产及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本案中,江海离婚时的“妻子”是冒名女子,真正的季敏并没有到场,更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季敏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政局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因此,民政局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理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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