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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残疾 离婚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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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纠纷案,判决准予熊某(女方)与胡某离婚,原告熊某给付被告胡某经济帮助8000元。

原告熊某与被告胡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便一起同居,1995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孩,1998年5月登记。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8年原告与被告吵架后离家出走,双方至今,双方没有联系。故原告熊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1998年便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经法官,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我国的规定,应予准许。但被告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有十余年病史,系四级残疾(精神病类),考虑到胡某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结合原、被告的收入状况及本地实情,酌定由原告熊某给付被告胡某经济帮助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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