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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后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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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贞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情] 李某和董某系表兄妹,双方于1988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工作。现双方同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 [] 法院经审......本文有50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案情]

李某和董某系表兄妹,双方于1988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工作。现双方同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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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未领取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属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应为。该同居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故李某要求与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

[评析]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观点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

观点二: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应向原告释明,动员其撤诉,并告知其涉及部分可另行起诉。若其坚持要求离婚,或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不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3、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4、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李某和董某是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

二、李某和董某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二)第一条“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原告李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李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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