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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我帮当事人争取到被转移的51万!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志鹏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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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志鹏”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件简述: 事情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我通过大量的取证、认真细致的工作,帮助杨女士争取到了被转移的总共51万元财产,维护了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至上、当事......本文有185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案件简述: 事情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我通过大量的取证、认真细致的工作,帮助杨女士争取到了被转移的总共51万元财产,维护了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办案理念!

上午9点多钟,我正端坐在办公室写一份。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女子的电话。该女子说她姓杨,邵阳洞口人,电话语气比较急,说她和丈夫争吵已经离家出走1个多月,要委托我向法院!

我告诉了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地址,并约好了下午3点在律师事务所见面。3点整,我在律师事务所见到杨女士。杨女士告诉我她与丈夫是6年前经人介绍认识,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与婆婆和丈夫之间发生争吵。特别是丈夫对自己缺乏温情和关怀,每天逼着她在自家开办的小加工厂里加班到深夜十一二点,晚上还要回家做家务和照顾小孩。结婚6年来,丈夫从来没有陪她和小孩逛过一次公园!更加无可忍受的是,家中的加工厂多年来赚了不少钱,丈夫牢牢掌握着家庭的经济权,每月除发给她1500元的加班外,家中有多少存款她竟然不是很清楚。她只知道在市区花30来万买了一套房子,目前还未装修,估计家中存款大概在80万左右!

说实话,我办理过很多的案件,接触过各种的家庭不幸和冷漠。凭感觉,我觉得杨女士和丈夫之间并没有出现太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于是,我耐心地劝说杨女士冷静下来考虑清楚,千万别一时冲动!

但是,杨女士要的态度十分坚决!她说,自己因为和丈夫吵架已经离家一个多月,丈夫不但没有出来找过自己,反而请私家侦探调查并恐吓自己!现在,自己和丈夫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非离婚不可!

是啊,哀莫大于心死!何况,杨女士在家里没有丝毫地位,长期缺乏关爱和温情,无爱的婚姻真是度日如年啊!

于是,我不再劝说杨女士,而是认真聆听起她的话来。杨女士说要我帮她查清家里究竟有多少存款,委托我一定帮助她争取到自己应有的财产。现在,她最大的愿望就是尽快离婚!

见杨女士的态度十分坚决,我们很快就签订了书面的《》。根据自己拟定的办案思路,我决定先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防止杨女士的丈夫隐瞒、转移财产。可是,我们后调查的结果,在杨女士丈夫的账户上只有16万多元存款了,离杨女士自己所说的大概80万差得远。在此情况下,我马上帮助杨女士约见她丈夫,与他坐下来和谈离婚事宜。谈话中,双方都一致要求离婚,但是在上双方分歧较大。杨女士坚持要分到自己应得的一半家产;杨女士丈夫则说家里没有什么家产,他提出两套方案:一是把花30万新买的房子分给杨女士,杨女士付给自己5万块钱;二是分给杨女士20万,房子及其他一切财产归自己!对于丈夫提出的两套方案,杨女士都不能接受。很显然,杨女士丈夫很有心计,连杨女士身边仅有的5万元存款都知道得一清二楚,而家中多少存款杨女士却不知情,并且他事先已经转移了大部分财产!

和谈如料想的一样,没有成功!但是,通过谈判我们意外得知:杨女士丈夫在妻子离家出走这一个多月时间,把大部分共同存款转移了,是有意自己账户上留下的16万。另外,他还有存在杨女士户名上连杨女士都不知道的定期存款8万多元,因为未到期无法提前支取,而没有转移!对此,杨女士十分气愤,离婚的态度也更加坚决!向我咨询后,杨女士马上通过挂失支取了者8万元钱。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在向法院起诉后,通过马不停蹄、积极奔走,与办案法官一起到税务局、银行调查取证,查清了杨女士家里加工厂的总体收入,以及杨女士丈夫转移财产的转账记录!取得了最充分的第一手证据财产!

在大量的证据材料面前,杨女士的丈夫无法可说,权衡利弊后,他竟然主动让步了!因为他通过咨询律师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7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8月25日,在法院通知的开庭之日前一个月,杨女士丈夫主动约我们到法院庭前,答应在扣除小孩抚养费8万元的基础上,除掉杨女士自己原有的5万元、起诉后取出的8万元外,再一次性付给杨女士30万元现金!得到了自己应有的财产份额,杨女士当即答应了下来!当天,双方在法院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了手印!

事情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我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认真细致的工作,帮助杨女士争取到了被转移的总共51万元财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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