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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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望依法准予。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进行深入了解,就于2001年6月23日草率,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由于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甚至多次动手殴打原告,两人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05年8月2日,儿子张某某的出生也未挽回脆弱的夫妻感情,被告仍时常殴打原告,最近半年,被告甚至不回家。目前,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半年,无任何和好迹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望法院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某与原告感情深厚,与原告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望依法判决孩子由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
婚生子张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与原告感情深厚。而被告则忙于生意,与孩子交流较少,父子感情较淡。孩子现在5岁,不管是生活上还是感情上都更依赖原告,孩子也多次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被告平时也不会照料孩子,若判决孩子归其抚养,被告只会把孩子交给其父母照顾。而孩子的爷爷、奶奶已七十多岁,无更多的精力和能力照顾孩子。原告现经营一家饭馆,生意很好,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综合以上因素,孩子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望依法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
三、请依法分割。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是婚后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望法院依法判决。分居前,原被告双方无对外。分居后,原被告双方经济已完全分离,被告的一切经济纠纷原告既不知情,且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不应分担任何债务。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代理人:王玉琴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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