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锴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锴”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周女士已2年后要求和前夫分割关系存续房产,前夫张先生则称离婚时约定没有而拒绝。周女士为此将前夫和婆婆告上法庭。12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周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本文有6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周女士已2年后要求和前夫分割关系存续房产,前夫张先生则称离婚时约定没有而拒绝。周女士为此将前夫和婆婆告上法庭。12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周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和张先生在后,买了一套房子,上权利人登记为“周女士、张先生、张先生的母亲王大妈”。后来,周女士和张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在“自愿离婚”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现周女士认为当时对她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未作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并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法庭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

张先生、王大妈辩称,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先生认为他与周女士离婚时,除对子女抚育作了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由周女士书写,系其真实意思;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包括了系争房;因此,周女士已放弃了对系争房的。考虑到周女士是小孩的母亲,故未将她的名字从产权证中去除。现离婚已2年,周女士再行提出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女士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由于原、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共有权利未作明确约定,周女士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张先生、王大妈所有;张先生、王大妈应给付周女士40万元。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69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