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用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予补偿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顾汝鉴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顾汝鉴”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用共同财产偿还婚前时应予补偿 [案情] 2005年4月史某与楼某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史某因生意亏损欠债36000元。同年12月,史某按约定用偿还了。2008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纠纷,楼某......本文有52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用共同财产偿还婚前时应予补偿
[案情]
2005年4月史某与楼某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史某因生意亏损欠债36000元。同年12月,史某按约定用偿还了。2008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纠纷,楼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史某另外补偿共同财产16000元。诉讼中,史某同意离婚,但对楼某要求给付16000元的诉讼请求认为不合理,不同意给付。
[分歧]
法院审理中,对于女方提出的的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其理由:(一)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处理共同时,应以审理时情况的来考虑,如果此时存在的债务应予处理,已经偿还的债务不应再予以处理。(二)双方结婚后的财产已经混同,此种清偿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一旦完成,夫妻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女方提出的诉求,从法律性质上看并不属于夫妻外部的共同债务问题,如果允许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不予追偿或补偿,无异等于支持用配偶的财产代还债,这对债务人的配偶是很不公平的。其理由:(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清偿,且不因而发生移转。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在婚姻关系存续,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夫妻双方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若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婚前个人所欠债务,其行为已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除双方约定外,如果一旦离婚,夫妻另一方可向对方追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用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予补偿”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67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