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私自录音证据胜诉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梁志军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梁志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王**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与张**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仍在京......本文有34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王**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与张**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从老乡后了解到张**在京又与他人同居。王**到京后通过联系张**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提出,请求判定与张**解除,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于张**坚决,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张**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000元。
律师点评:
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频发生,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两人分道扬镖,还会对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46条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70条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私自录音证据胜诉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60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