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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或居无定所,另一方可在自己现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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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案件中,对方下落不明,或居无定所,方可在自己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的规定,离婚案件的法院通常为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那么,如果一方想,而另一方却不在其户籍所在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并故意躲避不见,必然给作为的起诉方造成很大的麻烦。在本律师的离婚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在接受了的委托后,通过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及多方努力,最终找到了能够在原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证据,成功的帮助了当事人解决了多年的婚姻束缚,并省去了当事人长途跋涉前往异地法院起诉的麻烦及顾虑。

法律规定,下列情况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2、 对下落不明或的人;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

4、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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