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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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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不同意一审

尊敬的员:

重庆泰源接受本案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走访了相关,又参加法庭。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原、被告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于1992年经人相识,至今已有17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95年10月生育一子名XX,被告在家其子,外出打工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1997年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借三峡搬迁规划,和原告共同在村居民点修建了4间2楼一底的砖瓦房。2000年,原、被告又共同生育其一女XX。原、被告为了共同发展家庭经济,于2008年又共同借资购买了门面房一处共同从事面条加工。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 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和失踪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

从法庭调查能够充分证明,原告诉称被告违背伦理道德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无任何事实依据。相反只能说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17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多次对亲朋好友宣称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达成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趁被告今年外出打工挣钱还帐之际,便在家造谣生事诬陷被告,使其离婚后达与他人结婚。如果是失踪被告又是如何我原告取得联系和如何收到法院的传票呢在本案中真正的过错在于原告方不忠实履行,其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无任何法律依据。本案的真正受害人才是被告。被告今年3月外出务工是为了挣钱来归还购房和购面条设备的外债,其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 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各方抚养一个,双方互不支付费。

现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XX(现年15岁),女儿王XX(现年9岁),均为在校学生。如果法院确认原、被告关系确以破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原、被告分别扶养一子女,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二个孩子由原告任其选之。

四、家庭财产分割及的负担

家庭现共有位于XX路38号附2号1-1房屋一套及加工面条设备(共计人民币13万元)由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6万5仟元。同时因购房所借人民币2万1仟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万零5佰元。加之被告父母全家因三峡移民迁到了山东省,现被告在XX地区举目无亲,被告离婚后也无房屋居住,根据《婚姻法》(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打工,在结婚的17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同时双方共同购买的摩托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一半的价款,婚后购买的家电及生活用品一人一半。婚前被告嫁妆归还给被告。

综上所述,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剥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吴远国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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