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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离婚 宜州一妇女用100元雇三凶手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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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人案。宜州市一妇女仅花100元竟然雇用到了三个杀手杀死了自己的丈夫。

1994年5月25日,何爱秀(已被判刑)因其丈夫樊仲宽与其闹而怀恨在心,为达到不与樊仲宽离婚的目的,何爱秀以100元钱雇佣韦忠龙(广西宜州市人)及同伙李宜生(已被判刑)、凌艳华(已被判刑)对樊进行报复殴打。同年6月1日晚20时许,韦忠龙、李宜生、凌艳华发现樊仲宽一人往广西玻璃钢厂方向走,三人即尾随樊仲宽到距玻璃钢厂大门前约200多米处时,韦忠龙和凌艳华骑自行车超前拦住樊仲宽,韦忠龙下车抓樊仲宽胸前衣服指责说“那天你惹我是吗”樊争辩说“你们搞错人了,不是我,我是玻钢修车的。”樊仲宽欲跑开,李宜生从后面将樊抱住,韦忠龙和凌艳华对樊仲宽进行殴打,樊仲宽拼命挣扎呼喊,韦忠龙即拔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柳叶刀朝樊仲宽胸部连捅两刀。樊仲宽被捅后倒在地上,李宜生将樊仲宽踢下路边鱼塘。樊仲宽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韦忠龙与同伙李宜生、凌艳华逃离现场。当晚凌艳华问何爱秀得100元钱后共同分赃,凌艳华、李宜生各分得30元,韦忠龙分得25元,其余共同消费。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韦忠龙与同伙李宜生、凌艳华受雇于何爱秀殴打他人,并持刀朝他人身上捅并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韦忠龙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韦忠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河池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韦忠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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