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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房屋产权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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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分割纠纷

(2004)普民一(初)字第1**7号

案件事实:

2001年9月28日,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与甲、乙等人签定《》,协议约定上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换给甲、乙等人房屋面积298平方米。甲、乙每人分得一份,甲、乙之女分得两份。按照协议甲、乙及其女应分得120平方米,加上复式结构奖励,故分得上海市中江路10**弄7*号*02室。现甲、乙已离婚,在双方过程中,分割此共同财产时,涉及案外丙。法院在判决时要求甲对该房屋另案诉讼解决。根据法院判决甲针对此房屋特向人民法院。乙在与甲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甲要求其以房屋份额作为赔偿。

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房屋交易中心查阅房产信息;并了解了整个房屋安置的过程;同时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丙方认为是其祖宅拆迁获得安置,其在房屋份额中占多数;,没有资格分房;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甲与其女有份额;在此前提下进行调解;甲一次性支付房款的一半给乙和丙;房屋归甲及其女所有。

办案心得:

以登记为准;无法确定份额是,视为等份。

(承办人:刘敏青咨询电话:131225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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