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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离婚伤害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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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伤害他方
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著名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所指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每一个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这对离婚案件来说,是非常适用的。离婚者有离婚的自由,但离婚中的强者一方,也有给予弱者一方以各种最基本补偿的义务,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离婚后的社会竞争。绝不能因离婚使另一方经济遭受重大损害,甚至生活陷入困境。
我国现行和相关法律已经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离婚衡平机制,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离婚衡平机制,保护弱势离婚一方的合法权利。

谢安律师,男,汉族,双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学士,现执业于四川弘旺,地址:四川达州市通川中路100号(原地区农机公司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13547226460。律师资格证号:a20075401000051,律师执业2218200711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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