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夫妻共同偿还一方婚前房贷 离婚时不能视为财产投资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娟宁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娟宁”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关键词】 【案情简介】 胡女士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处房屋,后其与邹先生登记。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贷款7万余元,颁发的房屋证所有权人为胡女士。2007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本文有3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关键词】

【案情简介】

胡女士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处房屋,后其与邹先生登记。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贷款7万余元,颁发的房屋证所有权人为胡女士。2007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邹先生拒绝搬出上述房屋。

胡女士遂至一审法院,表示愿意给付邹先生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钱款,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邹先生腾房。邹先生辩称,上述房屋有其出资,属于其和胡女士的。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邹先生不服,以两人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改判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属胡女士婚前财产,房屋虽有婚后还贷的情形,但该还贷行为仅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的偿还,而非对房屋的投资,不能转化成房屋的增值,亦不能由此推论房屋增值即是夫妻共同财产,故邹先生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诉争房屋归胡女士所有;胡女士于邹先生将房屋腾空交与后七日内给付邹先生3.7万余元。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偿还一方婚前房贷 离婚时不能视为财产投资”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51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