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己生 离婚后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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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先生离婚后,发现自己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所生,一怒之下将前妻 苏女士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初字第119号判决 苏女士赔偿仝先生抚养费25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 2001年9月14日登记, 2006年2月25日被告 苏女士生一男孩仝某某。 2007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仝某某由被告抚养,支付抚养费2500元/年,和教育费双方共同承担,各支付50%,至孩子独立为止,同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 2008年1月24日,原告带仝某某到河南科技大学中心做出河科大司鉴中心(2008)物鉴第627号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不是仝某某的亲生父亲。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河科大司鉴中心(2008)物鉴第627号亲子鉴定意见书,虽然是原告私自带仝某某去做的,但具有证据效力,被告仅不认可该鉴定而不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该亲子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在与原告关系存续违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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