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儿子非己生 离婚后获赔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史桂竹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史桂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件简述: 儿子非己生后获赔 仝先生离婚后,发现自己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所生,一怒之下将前妻 苏女士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初字第119号判决 苏女士赔偿仝先生抚......本文有39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案件简述: 儿子非己生后获赔

仝先生离婚后,发现自己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所生,一怒之下将前妻 苏女士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初字第119号判决 苏女士赔偿仝先生抚养费25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 2001年9月14日登记, 2006年2月25日被告 苏女士生一男孩仝某某。 2007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仝某某由被告抚养,支付抚养费2500元/年,和教育费双方共同承担,各支付50%,至孩子独立为止,同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 2008年1月24日,原告带仝某某到河南科技大学中心做出河科大司鉴中心(2008)物鉴第627号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不是仝某某的亲生父亲。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河科大司鉴中心(2008)物鉴第627号亲子鉴定意见书,虽然是原告私自带仝某某去做的,但具有证据效力,被告仅不认可该鉴定而不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该亲子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在与原告关系存续违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洛阳律师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 洛阳方西乾损害赔偿律师网(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洛阳医疗事故律师 洛阳工伤事故律师 洛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洛阳产品责任事故律师 洛阳劳动争议律师)

洛阳方西乾律师 执业证号:16021995A0199

业务电话:13525990690

执业机构:河南松盛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61号东方联智大厦

网站地址;http://www.zhaolaolai.com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儿子非己生 离婚后获赔”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50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