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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子成婚闹悲剧,夫妻离婚孩子成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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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谢友成”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高女士看着孙子,眼中满是怜惜。在她对面,坐着一个十岁上下孩子,一身脏污的穿戴,满脸的鼻涕和泥,怎么看都像一个乞丐。而这个此刻狼吞虎咽的男孩,就是高女士的孙子——丁丁。 “......本文有225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高女士看着孙子,眼中满是怜惜。在她对面,坐着一个十岁上下孩子,一身脏污的穿戴,满脸的鼻涕和泥,怎么看都像一个乞丐。而这个此刻狼吞虎咽的男孩,就是高女士的孙子——丁丁。

“慢点吃,吃完以后,我送你回你妈那”高女士低声说。

听到要回妈妈那里,丁丁的动作突然停止了,整个身体像落叶似的簌簌发抖。他的样子让高女士的鼻子发酸,一把搂过来,连声喊“作孽”。她不明白现代的人是怎么了,明明当初爱得你死我活,为什么如今会如此绝情,竟连亲生的孩子都不要。

丁丁的母亲姓秦,和他的父亲高先生,认识不到三个月就奉子成婚。婚后他们的生活并没像童话中写的那样,充满激情和幸福。相反,随着时间的流逝,随着丁丁的长大,他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

秦女士生的漂亮,心气也高,实在无法忍受高先生的窝囊和得过且过。而高先生,则对妻子身边的男人们恨得牙痒,却碍于妻子的泼辣,敢怒不敢言。

去年年末,距离新春佳节,还有十多天的时候,高先生被诊断出患有胃癌早期。对于这个突来不幸,秦女士皱紧了眉毛。据她所知,虽然丈夫只是癌症早期,可以通过先进的医学手段治愈。但谁能,他不会再犯呢再则,高先生就是一个打工仔,平素的收入也只够维持一家温饱。如今得了这个病,让她一个女人到哪给他找医药费。

想到现实的困难,想到昔日丈夫的窝囊,秦女士的眉毛越皱越紧,本就纠结于心的离意更加坚定。面对妻子的决绝,高先生无意挽留,但是他提出让对方儿子的要求。为了尽早摆脱这个男人,秦女士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的生活,并未像秦女士希望的那样,事事顺遂,充满生机。相反,独立承担自己和儿子的生活,她感到捉襟见肘,自顾不暇。面对现实中一个又一个考验,她选择利用美丽,给自己找条出路。三个月后,她结识了一位中年“企业家”,并迅速与其同居……

高先生和秦女士选择了各自的出路,却始终没有留意他们生活中的另一个声音——丁丁。突遭父母离异,懵懂的他感到茫然失措。而游走在母亲身边的一个又一个男人,在他的心中留下了阴影。他感到不安,总觉得母亲就要抛弃自己了。于是,他毫不保留的展现自己的厌恶。这无疑加速了秦女士和那些男人间的分手速度,其中就包括秦女士最为满意的“企业家”。

失去了“依靠”,就失去了工作,秦女士对儿子的不满也随之与日俱增。打骂更成了丁丁的家常便饭。

母亲有意无意的虐待,让丁丁想到了父亲。可当他偷偷跑到以前的家时,却看到一个陌生的小女孩,依偎在父亲的怀里。而一个很温柔的阿姨就站在他们的身后。他被刺伤了,早熟的心也意识到自己无家可归的境遇。

那天,他茫然的走在街上,一面抹眼泪,一面想着以前的家。记忆和现实的强烈对比,让他对母亲充满厌恶,再思及她永无休止的打骂,他更是不敢回家,只能在街上漫无目的的游荡……

丁丁的失踪,并没引起太大的风波。秦女士只是例行公事的报了警,高先生则从头至尾没有过问,只有丁丁的奶奶,高女士是真的着急,发了疯似的在大街小巷上寻找。终于,在丁丁失踪了一个礼拜后,她在自家楼下的亭子里,找到了年幼的孙子……

感受到孩子在怀里发抖的哭泣,高女士的心针扎般的疼。她很愤怒,为秦女士的无情,也为儿子的无义。可是她一个孤老婆子,自己都靠政府的低保过活,哪有本事再负担一个人的生活呢想到这些,她的心更疼了,只能紧紧的搂住孙子,企图抚平彼此的伤口。

面对这样的现状,他们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丁丁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丁丁的成长极为不利,应当由丁丁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出面进行,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交由人民法院解决。
其次,丁丁可以要求其父亲高先生支付自己的抚养费,高先生虽然不直接抚养丁丁,但是有义务支付丁丁每月必要的抚养费。根据《》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再次,丁丁的奶奶可以争取丁丁的,原则上应由丁丁的父母抚养,但出于对丁丁成长有利的情况考虑,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丁丁的意愿采纳意见,但丁丁的父母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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