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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荣与潘丽财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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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文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54号 上诉人(原审)梁国荣,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南海区沙头镇水南青叟村迎安里28号。 被上诉人(原审......本文有35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54号

上诉人(原审)梁国荣,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南海区沙头镇水南青叟村迎安里28号。
被上诉人(原审)潘丽财,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南海区西樵镇马头岗第一城3栋B座606房。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南海市西樵山旅游度假区民乐南海丝织三厂。
上诉人梁国荣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儿子梁少棠判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亲属给付儿子梁少棠的赠物在年满18周岁时交还儿子梁少棠。
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梁国荣与被上诉人潘丽财自愿。
二、婚生儿子梁少棠由上诉人梁国荣抚养。
三、华凌冰箱一台及被子归被上诉人潘丽财所有,并于本调
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负责将该财产搬离上诉人梁国荣住所,否则该财产将由上诉人梁国荣自行处理。
本案一、受理费合计100元,由上诉人梁国荣与被上诉人潘丽财各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恩敏
审判员 刘 颀
代理审判员 杨卫芳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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