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敏芬与关家津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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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25号
上诉人(原审)黎敏芬,女,1975年1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方柳木村5队。
被上诉人(原审)关家津,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方柳木村5队。
上诉人黎敏芬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敏芬以与被上诉人关家津达成协议,双方愿按原判决为由,于2003年6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敏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敏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黎敏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洁萍
审判员 杨桂明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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