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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珊与郭泽宁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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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唐永亮”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46号 上诉人(原审)周朝珊,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太源坊88号。 被上诉人......本文有29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46号

上诉人(原审)周朝珊,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太源坊88号。
被上诉人(原审)郭泽宁,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伏波南街35号。
上诉人周朝珊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婚生女儿郭海彤归上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朝珊与被上诉人郭泽宁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郭海彤由被上诉人郭泽宁携带抚养,并负担女儿全部抚育费。上诉人周朝珊在每周星期天探视女儿一次(早上8时至下午5时)。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郭泽宁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朝珊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恩敏
审判员 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 刘 颀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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