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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与魏立新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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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清英”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王金平,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职工,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西三区7号楼1单元......本文有33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王金平,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职工,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西三区7号楼1单元1号。
委托人:冯小娟,山东地义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大海,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魏立新,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大队下岗职工,现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燕青小区23号楼2单元2楼西户。
上诉人王金平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03)东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小娟、崔大海,被上诉人魏立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书中给的上诉期限为10日,未按法律规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的上诉期限,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宪银
审 判 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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