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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英与李彪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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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维 西 傈 僳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维民初字第47号

:李秀英,女,26岁,纳西族,农民,云南省维西县人,住叶枝镇迪妈村姑腊社。
:李彪,男,30岁,汉族,农民,云南省维西县人,家住白济汛镇。(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秀英与被告李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刘丽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彪经本院合法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秀英诉称:1997年我到维西县养护段修理厂做饭时认识了被告李彪,经相谈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农历2月9日双方办理了。认识被告前不知道被告有吸毒行为,领取后近两个月才知道被告在吸毒,故我与被告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对被告的不良行为我多次劝告均未果。1999年后被告未跟我打招呼即出走,到现在无音讯,被告至今未归家已逾四年。我认为与被告没有感情可言,双方又无子女、财产可分,现请求法院给予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被告李彪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李秀英到维西县养护段修理厂做饭时认识了被告李彪,经过相谈后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农历2月9日双方到叶枝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当时原告李秀英不知道被告李彪有吸毒行为,双方领取结婚证两个多月原告才知被告在吸食毒品,对被告的不良行为原告亦作了多方面劝阻均未果,故因被告李彪吸毒的行为造成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无子女、财产,1999年被告李彪离家出走,经公告查找均无音讯。被告至今未归已逾四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组建家庭,双方理应对家庭负责,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在未让原告知晓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已逾四年,至今未归,经公告查找无音讯,其一意孤行,吸毒成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示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个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秀英与被告李彪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00元,原告李秀英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云南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丽仙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礼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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